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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5 14:44:35  点击:3401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创建示范活动引领作用,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及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统一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申请、培育、核查和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全程培育、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报培育,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五条  申请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
(一)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
(二)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联合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以上;
(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效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工程。
第六条 申请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五条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已录入全省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
(二)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三)编制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方案。

第三章  申请与培育

第七条  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培育申请。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列为培育对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  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应在工地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山东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公示牌》(见附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和标准化考评工作,对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进行指导,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
第十条  列入培育对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育资格:
(一)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不良事件的;
(二)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疫情防控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自评或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未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七)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的。
第十一条  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应在工程量完成50%至80%期间,由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市主管部门申请省安全文明工地核查。
市主管部门对申请核查的培育对象进行现场核查,达到以下条件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
(一)符合第五条、第六条条件要求;
(二)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料齐全有效,主管部门对项目阶段性考评达到“优良”等级;
(三)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智慧工地建设、施工扬尘防治、疫情防控、先进工艺应用、安全工法创建、安全标准制定、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四)参建各方守法守规,信用良好;
(五)不存有第十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一条核查时形成的全套资料;
(二)工程项目培育申请、培育措施方案;
(三)工程项目复核申请、创建过程形成的影像资料;
(四)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标准化工地”和“示范工地”两个等级,“示范工地”优于“标准化工地”。
第十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从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优良”的培育对象中复核认定。
市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确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标准化工地按10%比例抽查,示范工地全数检查。
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确认合格的培育对象,工程安全监督终止后,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优良”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为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或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不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鼓励本地区在建工程施工企业积极申请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加大指导力度。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情况将作为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对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创优奖励等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