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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发布日期:2013-1-29 9:09:56  点击:2924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城市规划范围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5年12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在2005年12月1日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在规划竣工验收及房屋确权时可执行原标准。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住宅楼建设提倡采用坡屋顶地下停车场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着应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免缴城市基础设置配套费。
     住宅建筑坡屋顶内,凡阁楼层布置可进入的门、洞并布置照明的,视为设计利用该空间,此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净高在1.2—2.1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净高超过2.1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其中净高在2.1—2.5部分面积,计算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净高超过2.5m部分的面积,计算容积率,全额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三、多层住宅底层做储藏室的,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计算容积率,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