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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监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发布日期:2012-11-27 16:03:36  点击:2205
        近日,市住建委、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和日照银监分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标志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进入新的阶段。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就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我市是按“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银行,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进行监管。
        据介绍,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省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具体要求,可以保证我市开发企业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挪用,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监管期限、监管额度和用途,使用节点、申请办法和程序等做了规定。《办法》规定,市住建委是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机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日照银监分局负责监督银行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预售资金监管的期限为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预售资金的监管额度,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据测算,这个标准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大约占商品房销售资金的1/3—1/4。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开发企业应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符合资金使用节点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向市房管局分别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额度的30%、30%、35%、5%的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费用。该办法已于11月19日起正式实施。